情境

保羅聲稱,一個真猶太人不是外在的,真割禮也不是肉身的。一個肉身受過割禮但犯了神律法的猶太人,與外邦人沒有什麼兩樣,而一個未受割禮但守神律法的外邦人,卻是真猶太人。這樣的教導似乎使猶太人和割禮變成毫無價值。此外,神的信實看似也受到了質疑。此段經文以回應這些可能存在的反對意見為開頭。

關鍵章節

(3:23-24)

你知道嗎...?

  1. 三章二至三節中的「委託」、「不忠」、「不信」和「信實」《中文標準譯本》,都享有共同的詞根 「相信」或「信任」。
  2. 稱義 (3:4, 20, 24, 26, 28):希臘文單詞「稱義」既是「公義」的動詞形式。字面意思是「使公義」或「確立為正確的」 [註腳]
  3. 三章十至十八節是一連串出自舊約的引文 (比照 詩 14:1-3, 53:1-3, 5:9, 140:3, 10:7; 箴 1:16, 3:15-17; 賽 59:7-8; 詩 36:1)。
  4. 挽回祭 (3:25):這個希臘單詞,表示贖罪的方法,在舊約中用在指施恩座 (比照 來 9:5; 出 25:17-22 等)。

大綱

  • 神的公義被維護
  • 眾人都在罪惡之下,無人因行為稱義
  • 因信基督得著義

全文分析

  • 1.

    觀察此段經文中「律法」一詞的各種不同含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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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. 聖經中所記載神對祂選民的一切要求 (3:19, 20, 21a, 28, 31)。
    2. 摩西五經 (3:21b; cf. 路 24:44)。
    3. 指導原則;一種規範 (3:27; 比照 羅 7:2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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逐段分析

  • 3:1–8

    1.

    保羅在此段落中使用了什麼樣的文學手法來傳達他的論點?成效如何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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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在這一段落中,保羅回答了一系列的假設或真實的問題。這就好比他在和一位虛構的對話者對話,而這對話者反覆挑戰福音的信息。他在第五節評論:「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」,表明保羅提出這些問題是作為一種修辭手段。藉由預見讀者可能會提出的問題,這種問答方式的寫作風格使保羅能夠平息那些反對意見或疑慮。這同時也助於保羅提出他的論調,人的不信不能廢掉神的信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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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.

    為什麼被託付神的聖言是身為猶太人的一大長處 (v. 2)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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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在這段經文中,「交托」一詞很重要,因為它與以下經節 (v. 3) 中的 「不忠」、「不信」和「信實」密切相關。「交托」是「相信」或「信任」的被動形式。換句話說,神把祂的聖言託付給了猶太人,儘管他們以不忠 (「不忠」也被譯為「懷疑」或「不信任」)和不順服來回應神。受託於神的律法與應許是以色列人獨有的特權 (羅 9:4-5)。世上沒有任何一個民族能與神有如此親密的關係,並有這樣公義的律法 (申 4:7-8; 詩 147:19-20)。神把祂律法賜給以色列人,使他們有機會成為祂珍視的產業 (出 19:5-6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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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3.

    第三節的問題用意何在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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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雖然猶太人有幸擁有神的聖言,他們卻不忠於神和祂的約。他們的失敗令人質疑神對以色列人的揀選,以及神對祂應許的信實。這個反問句的用意是為了反駁猶太人和外邦人一樣都是罪人的觀點 (既「如果猶太人是罪人,那起不是使神成了不信實的了嗎?」)。對於這個問題,保羅非常強烈地否定了 (v. 4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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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4.

    總結保羅在此段落中關於神的信實和公義的教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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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神是絕對可信的。人的不忠並不能削弱神的信實 (vv. 3–4)。人的不忠也不能使神變得更真實 (vv. 7)。神的正直不取決於人,所以祂的審判,包括向罪人降怒,都是完全公正的 (vv. 4–6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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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5.

    我們有時候會以什麼方式,像第七節和第八節的反對意見一樣,也為自己的錯誤找藉口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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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從我們的第一始祖亞當和夏娃開始,人類就傾向於把自己的過錯歸咎於他人。有時候,雖然不明言,我們甚至會將自己的罪歸罪於神。這類藉口的例子包括,「我就是這樣」和「如果神不認同我的行為,祂為什麼不干預阻止呢」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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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3:9-20

    6.

    保羅是如何在前幾章中證明所有人,包括猶太人和希臘人,都在罪惡之下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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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外邦人雖然知道神,卻不當作神榮耀祂,也不感謝祂。他們的思念變成了虛妄,心就昏暗了。他們纏身於拜偶像、同性戀以及各式各樣的不義、邪惡、貪婪和惡毒。(羅 1:18-32)

    另一方面,猶太人有神的律法,卻犯了神的律法。他們定別人的罪,卻行他們所譴責的事,比如偷竊和姦淫。神的名在外邦人中,因他們受了褻瀆 (羅 2:1-3, 17-24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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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7a.

    保羅引用的經文列出了一連串人類的惡行。聖經定了眾人的罪,是不是否定了在這世上有許多好人的事實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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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儘管這世上有許多善良和充滿愛心的人,但聖經在這裡指出的一點是,沒有人能夠因行律法而稱義 (v. 20)。人類以人的標準來衡量彼此的善行,但我們全都不符合神的標準。我們看為義的行為,在神面前卻是不潔淨的 (賽 64:6)。既使一個人遵守了全部的律法,但在一條上跌倒了,他就是一個違法者 (雅 2:10)。因此,沒有人,即便是這世界上最虔城和寬厚的人,也無法在神面前完全正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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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7b.

    你如何與一個相信做好人對神來說就夠好了的人分享福音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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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(無答案顯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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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3:21-31

    8.

    若沒有人能夠因行律法而稱義,那麼一個人又當如何稱義呢 (vv. 21-26, 28)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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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一個人因信耶穌基督而稱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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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9.

    為什麼在這一段落中提到的稱義被稱作是一種恩賜呢 (v. 24)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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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我們稱義是一種恩賜因為是藉由在基督耶穌裡的救贖,就是那憑著血神設立做挽回祭的耶穌,成為了可能 (3:24–25)。倘若我們可以憑自己的善行在神面前為義,那麼我們稱義只算得上是工價。但既然我們因相信主耶穌就白白地稱義,我們稱義就是一種恩賜,也被稱為「恩典」(比照 羅 4:4-5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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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10.

    在實踐中,相信/信任耶穌意味著什麼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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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這個問題將在羅馬書中逐漸得到解答。信耶穌基督從聽道開始,口裡認耶穌為主,並在心裡相信神叫祂從死裡復活 (羅 10:8-17)。相信耶穌的人受洗歸入基督耶穌,也是歸入了基督的死 (羅 6:3)。自那一刻起,他不再是罪的奴僕。他向罪當看自己是死的,向神在基督耶穌裡,卻看自己是活的 (羅 6:6-23)。信耶穌不是一時承認耶穌是我們的救主而已,而是終生承諾要遵從耶穌所有的命令 (比照 太 7:21-27; 路 9:23-24; 太 28:19-20)。一位真正的基督徒是「在耶穌基督裡的」(羅 8:1)。這表示他在基督耶穌裡從罪和死的律得了釋放。他不再隨從自己的私慾而是隨從聖靈而行 (羅 8:2-17; 加 2:20, 5:16-24)。藉著神白白賞賜給信徒的聖靈,我們有能力治死身體的惡行,既使在我們軟弱和受苦時也能藉著基督得勝 (羅 8:12-39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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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11.

    靠著信耶穌而稱義,如何顯明並維護了神的公義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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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耶穌憑著祂的血和死將自己獻給神,作為贖罪祭和我們的救贖 (羅 5:6-9; 林後 5:21; 弗 2:13; 西 1:21-22; 彼前 1:18-19; 約一 2:2; 啟 1:5)。靠著耶穌的血稱義,我們免去了神的忿怒 (羅 5:9)。根據神的公義,我們罪人必須為我們的罪受到懲罰。但神以忍耐的心,沒有按我們的罪過待我們 (羅 3:25)。為了符合神完全公正的要求,並同時顯示祂對我們的愛,神差遣了祂的兒子耶穌基督來擔當我們的罪,承受了本該屬於我們的懲罰。這樣,我們相信耶穌基督的人可以白白地稱義。靠著信耶穌基督稱義因而顯明並維護了神的公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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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12a.

    在第二十七節至三十節中,我們知道神供所有人都能稱義。關於神,這個真理說明了什麼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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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神,既是猶太人的神也是外邦人的神,對所有的人都適用同樣的標準。也就是,祂因信稱猶太人和外邦人為義。這個真理再一次證實了神的公義。它還肯定了神是全人類的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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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12b.

    在第二十七節至三十節中,我們了解到神供所有人都能稱義。它如何激勵我們去分享福音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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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神願意萬人得救,明白真理。耶穌基督捨自己作萬人的贖價 (提前 2:1-7)。無論一個人的種族或背景如何, 因相信基督,救贖就白白地給了眾人。 正因如此,保羅被委以將福音傳給各個種族的重任,如今我們也應該被激勵做同樣的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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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13.

    為何因信稱義不但沒有廢去律法,反而更堅固律法了呢 (v. 31)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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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正如稍後在羅馬書中會更清楚說明的那樣,律法的公義規定成全在了基督信徒的身上,就是那些在耶穌基督裡的人 (羅 8:1-4 《中文標準譯本》)。如同我們的主耶穌所說,他來不是要廢掉律法,乃是要成全它 (太 5:17)。他藉由洗去信徒的罪,並賜給他們聖靈來成就此事,就此他們可以從心中活出神的律法 (比照 來 10:16-17; 結 36:25-27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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